“用硬币支付赔偿款”是一种人格侮辱

2021-08-03 11:02:2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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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最近,沈阳女子晓天(化名)懵了!离职后,她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获赔28700余元。但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原单位给她准备的赔偿款却是两筐硬币,而且大部分都是5角的,也有1元的和1角的。(8月2日《沈阳晚报》)

沈阳这名女子打赢劳动纠纷官司,获得28700余元的赔偿款,是令其高兴的事。然而,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原单位却拿出两筐硬币来支付赔偿款。此举显然是对败诉不满,故意“使绊子”,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格侮辱。笔者认为,如此用硬币支付赔偿款的行为,看似并不违法,实则妨碍了司法,应当硬气怼回去;情节恶劣的,可以予以严厉行政和经济惩罚,以打击其嚣张气焰。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则明确,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也就是说,无论主币还是辅币,都有无限法偿能力,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从法理上说,用两筐硬币支付赔偿款并不违法。或许,该女子原单位嚣张之举的背后,就是认为不违法,为发泄败诉的不满情绪,故意用硬币支付赔偿款来进行刁难,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也奈何不了。

类似“硬币支付赔偿款”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企业老板不满劳动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便会采取刁难的做法,恶意用硬币来清偿工资或赔偿款。这样做,让当事人或执行人员常常有苦难言,因为硬币也是人民币,他们找不到拒收的理由和依据,只得花费数个小时来清点硬币。而企业老板也从中找到了心理平衡。硬币支付赔偿款,显然具有主观恶意性,看似并不违法,但给当事人或执行人员带来巨大的麻烦,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妨碍了司法执行。如此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效仿者,也采取类似做法来戏弄法律,侮辱当事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的责任。该女子原单位履行义务的态度和消极对抗行为,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影响了工作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其实,类似行为有过被严厉惩罚的案例。广西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朱某被辞退后,引发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员工朱某34000余元,面对生效判决和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老板心生不满,竟用4麻袋2万余元硬币来清偿执行款,结果悲剧了,不仅被法院拒收,还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重罚。可见,对硬币支付赔偿款等妨碍司法现象,就应当这样硬气地怼回去,让其为恶意行为一定的付出代价,从而有力打击妨碍司法的嚣张气焰,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笔者认为,如单位对仲裁或判决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复议、上诉、再审等合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要妨碍司法,做出类似“硬币支付赔偿款”等藐视法律、羞辱当事人的恶意行为。否则,被怼回来和受到严厉惩罚,再后悔就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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