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和
目前,我国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方式存在着很大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与职工约定试用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而这就给一些企业为了节省人工成本违规操作提供了法律的“空子”,将本应与员工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随意改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业内人士呼吁,执法部门应该对这种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加强管理并依法给予打击,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天津工人报》7月14日3版)
据报道,日前,天津一位职工向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我和别的员工都是上班8小时,可就是因为企业和我签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导致我的工资每月比别人少很多,而且社会保险也要自己缴纳,这合理吗?”该所律师明确回答:“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积不得超过24小时。该职工每天上班8小时,企业明显滥用了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其实,像这种每日工作8小时,甚至十几小时的职工被企业强制性要求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现象,并非个别现象。有些企业恨不得将自己的所有员工均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错误地认为,这样就可以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风险,也可以不用缴纳绝大部分社保。
笔者以为,“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制度,可以有,但是绝不能滥用。如果滥用,有意混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随意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管理不规范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工方往往会因滥用非全日制用工而导致败诉,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当然,要消除滥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现象,不能只是靠用工单位的自觉和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更要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才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