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向“最终解释权”说再见了

2021-05-31 11:12:0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郭元鹏]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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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纳入“霸王条款”治理范畴,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将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尴尬境遇。而最恼人的问题是,在办理这些合同的时候,都会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表述,一个“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吃了不少苦头,也成为不少商家躲避了法律制裁。因为,经过他们“一解释”,似乎理由都占据在他们一方了。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也就是说商家的所谓“解释权”必须服从消费者的“理解权”,不是你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我们为北京市在“预付卡”方面制定的政策叫好,让“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没有了机会。但是,我们更希望“最终解释权”能够完全消失,不仅是“预付卡”不需要“最终解释权”,所有商业活动都不应该出现“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十分常见,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了。于是,我们会在商家的合同里,商家的广告里,商家的宣传里,看到诸如“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而实际上,“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是“霸王条款”。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商家往往会抱着“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大腿不放,消费者有什么质疑,他们就会说,我们已经有言在先了,这个解释权是归我们所有的。而如果消费者因此到有关部门投诉,往往也会因为商家已经事先声明“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而没有执法较真,要么是劝说双方私下解决,要么就是调解调解。一些消费者更会因为有了“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事先声明,而自认理亏,不再较真追究责任。

“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主要问题存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商家在制作广告的时候,在开展促销的时候,会故意玩文字游戏,把广告词写得模棱两可,你既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于是会误导消费者。而出现纠纷之后,就能摆脱责任;其二,有的商家故意借助“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个载体,欺骗消费者,在发生纠纷之后,让消费者只能“打落门牙往肚子里咽”。

商家的广告也罢,商家的促销也罢,既热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那就应该严格按照“字面意思”兑现,商家的“解释权”应该服从于消费者的“理解权”,而且“解释权”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不是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挡箭牌。无论是不是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都应该完全按照“无效约定”来处置,法治社会,不容任何人“瞎解释”。

是时候在全商业领域,向“最终解释权”说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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