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021-04-22 09:45: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中仁]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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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湖南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背负着推进全省乡村振兴事业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我省浏阳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之一,承担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帮助农民享受土地增值红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时期,湖南将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在这一改革进程中,须处理好三对重要关系。

——正确处理“土地征收”与“土地入市”的关系。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承载着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任务。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市场的唯一供应者,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全面铺开,势必对现有单一建设用地市场带来深远影响:首先,由于征地与入市的客体都涵括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入市制度可能会影响政府征地范围,进而导致农村土地利用碎片化、规划难度加大等后续问题。其次,土地入市还会重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一方面,在依据市场化运作的入市项目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会获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只收取少量收益调节金,导致其财政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企业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往往仍要负责项目所在地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任务,从而进一步加剧基层政府财政压力。

鉴于此,后续改革应正视“政府征地”与“土地入市”在用地范围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潜在矛盾,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以土地契税和收益调节金为基础的多方收益平衡机制,让土地入市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的同时也能有效推进地方城镇化、工业化进程。

——正确处理“农民增收”与“集体经济发展”的关系。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肩负着引领农民共同富裕和加快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

在试点改革期间,各试点地方政府都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提倡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合理分配。不过,在一些入市项目中,受当地集体产权规则模糊等因素影响,大部分入市收益被直接分配给了农民个体,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的村级实际提留比例过低,导致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困难、发展受限。

鉴于此,后续改革应注重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入市项目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与过程监督,强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引导及组织人事领导,建立农村集体经济长效发展机制;应重视对入市项目所在地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只有树立整体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地利共享分配观,正确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切实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才能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目标。

——正确处理“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监管”的关系。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承担着完善土地要素市场交易规则、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重要责任。

土地入市本意为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实现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在试点改革期间,中央和各试点地方政府都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注重完善政府服务监管。然而目前很多地方金融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放贷业务非常谨慎,导致其资本属性有限;同时现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后产权的归属及合同续约流程等问题,使得很多市场投资者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持观望态度。

鉴于此,后续改革应注重协调好“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监管”的关系,大胆推进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紧密相关的其他制度改革,积极创新服务监管措施、加快构建入市制度的政策体系。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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