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不是“唐僧肉”,单位无权克扣

2020-07-09 10:22:4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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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我的生育津贴被单位扣发了一部分。”近日,四川绵阳市贾女士向有关平台反映。她是绵阳一家企业的职工。去年年底,她生下宝宝后,在当地医保部门办理生育津贴报销,一共报销16000余元。今年3月,医保部门将生育津贴16000余元打到公司账户,公司将其中12000余元发放给贾女士,扣发了4000多元。(7月8日《四川日报》)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也就是说,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经济收入的一种保障措施。然而,四川绵阳这家企业竟对贾女士报销的16000余元生育津贴打起了主意,一下子克扣4000多元,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生育津贴不是“唐僧肉”,岂能肆意克扣,单位这种劳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五险一金”之一,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部分。生育保险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期间,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贾女士生下宝宝后,在当地医保部门按规定报销的16000余元生育津贴,按理说,应该全额发放给她。但单位却认为,生育津贴高于她产假前的基本工资,因此多余的部分要扣除。或许单位认为生育保险金个人一分钱未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高于基本工资的“收益”,理应归单位所有。这看上去似乎合情合理,但与生育津贴发放法规政策相违背,显然属于劳动违法行为。

生育津贴尽管打到用人单位账户上,但不是让单位随意处置和克扣。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支付期限与规定的产假期限相一致,按照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不能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津贴不管报销多少,都应该全部发放多少给女职工。如果对用人单位或个人对报销的生育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医保部门反映重新核算和发放,而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核算将认为的多余部分克扣下来。用人单位克扣生育津贴,可能是为了减少缴纳生育保险的成本,但侵害了女职工切实利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然而,和贾女士一样,感觉自己生育津贴被单位“扣发”的网友还有不少,看来这是用人单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遭克扣的大部分情况,都是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于是单位拒绝支付多出的部分差额,将多余部分克扣下来。多数女职工觉得自己并没有少拿基本工资,便不去与单位较真和维权,或担心维权被“穿小鞋”而选择忍气吞声。其实,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高于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很正常,这属于生育保险的应得利益,用人单位则无权肆意克扣。

如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生育津贴被克扣,一方面,医保部门可以改变发放渠道,将报销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女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后,直接打入女职工本人账户,让用人单位没有克扣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克扣生育津贴等劳动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并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和经济处罚,让用人单位得不偿失。此外,一旦遭遇用人单位克扣生育津贴等劳动违法行为,女职工应当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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