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有“空杯”心态

2020-06-19 08:09:1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戴志华]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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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华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赋予地方立法权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让地方依据本地实际更好进行治理,并就国家尚未立法或者不需要立法的地方性事务进行规范,对国家立法予以补充。地方立法的取舍,需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思考,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空杯”心态去迎接未知与挑战,推动地方立法“少而精、简便管用”。

经40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力,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有些地方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攀比立法”“重复立法”,甲地立了乙地也参照立,内容大同小异;还比如指定立法、长官意志等,却往往忘了“为什么需要立法”的命题?

地方立法的价值,恰恰在于被需要。一是党在一地一域的科学执政需要。执政要稳民心、富百姓、保平安,这都需要资源和规矩来支撑。立法就是合理分配资源,明确各类主体的界线和规矩。二是群体的安全需要。立法就是制定集体契约,为地方治理输入稳定性、可预期性。三是合理竞争、有序发展的需要。要在重点领域鼓励创新、引导投入,让社会产生更多的财富、生产力发展到更高阶段,就必须明确竞争规则、确定成果分配,就需要一种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制度,这就是法律法规。

所以,一个地方选择立什么法、法规设置什么样的制度,以及评价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不是合适,都要有点“空杯”心态,回到“为什么需要立法”这个原点,要看是不是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党在地方的科学执政,是不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是不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在此基础上,再来考量公平与效率、当前与长远、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样的立法,才有了良法善治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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