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应有足够的可操作性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据中国之声报道,日前,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13岁女生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事件引发关注。网友们也关注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规定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专家指出,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对于教师能够采取何种方式惩戒和管束学生,却没有明确的意见。到了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一些教师宁愿“两害相权取其轻”,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逐渐形成了一种放任、纵容学生的风气。家庭的娇惯、学校的放任造成了一批“熊孩子”,有些甚至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于是,赋予教师惩戒权成为屡屡被提及的话题。

但是,在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近年来也不断爆出一些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羞辱的新闻,发生在陕西商洛的事件就有一定的代表性。在20多天时间里,受害女生先后录下了100多条自己遭受班主任辱骂的录音。其中不乏像“你一天跑到学校死来了”“你相当于一个死人坐在教室”“咱班谁最贱?婷婷”这样让人无法接受的语句。这样赤裸裸的人格羞辱,显然跟教师惩戒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义务教育法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前提下,商丹高新学校初一年级的班主任长期羞辱学生的行为明显违法。

可能有人会产生疑虑,一面要禁止体罚学生,一面又要赋予教师惩戒权,这两者会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其实,惩戒权绝非体罚权,这一点是理解相关问题的原点。所谓体罚,是教师借口管教对学生所进行的超出了必要限度的身体或精神的惩罚。而所谓惩戒,则是指教师为实施教书育人的目标,对学生所采取的必要的通过惩罚使其警戒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法定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惩戒事由、惩戒种类、实施办法。也就是说,惩戒不是随便实施的,必须经受得住来自教育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目前,关于惩戒权的讨论大多停留在有无必要性这个层面。关于如何实施惩戒,却往往语焉不详。一些地方法规即便明确了要赋予教师惩戒权,对于如何操作却并无细则。一些学校通过发放戒尺等象征物的方式来强调教师惩戒权,但是到底怎么惩戒还是一本糊涂账。眼下,关于要不要赋予教师惩戒权已有基本共识,问题的关键是惩戒到底该如何操作?继续模糊的话,仍然会造成两个极端:要么一些教师仍然不敢管学生,要么一些教师把惩戒权异化成了体罚权。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教师惩戒学生?惩戒具体如何操作,是罚站还是打手心?惩戒学生要不要记录在案,要不要通知家长?这些看似琐碎的问题,都需要认真审慎地加以破解。可操作的惩戒权,才是教师和学生的共同福音。

潇湘晨报评论员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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