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索赔,别让维权变了味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马敬楠]

马敬楠

职业打假人李某发现食品过期,向商家提出了索赔购物款10倍的要求,被商家拒绝。很快,李某对商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10倍赔偿请求,官司打到了陕西榆林中院。近日,榆林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27日《华商报》)

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如若是切实维护自身的消费者利益,那维权行为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榆林中院判定商家返还购物价款822元便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在市场环境变化的现实中,对于以法律为工具,把维权当作谋利手段的行为,社会认知也应如榆林中院判决般——对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容易引起受众好感,往往是源于社会对于强势方和弱势者的惯有认知,认为职业打假人是民间斗士的化身,是净化市场的“孤胆英雄”。他们以势单力薄的消费者身份,向假冒伪劣等代表着强势者的厂商发起“挑战”,这种行为符合“劫富济贫”式般中国传统“草莽英雄”的叙事,天然地吸引着人们的支持。

然而,如若将“职业打假人”换成“碰瓷式维权”的企业,我们的认知往往会产生变化。4月27日《工人日报》发表了“碰瓷式”维权频发的报道。报道称,互联网成“碰瓷式”维权重灾区,且多以中小微企业为被诉主体,败诉率接近100%,个别企业直接被告垮。如果我们将“职业打假人”与“碰瓷式维权企业”放到一起,二者无疑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行为本质也都是借维权的手段来获利。但是在情感上,社会大众更偏向二者哪一方,已经无需多言。

马克思曾说:“要求的手段即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不是正当的。”这便牵涉到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问题。作为消费者的职业打假人,当他们面对假冒伪劣现象时可以维权,也应该受到法律支持,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倘若职业打假人带着净化消费市场的良好目的,却在实践中把法律当作获利工具,将手段凌驾于目的之上,甚至形成专业化、产业化、职业化趋势,那这种行为,必然是不正当的。同时,尽管职业打假人可能净化消费市场,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何保证职业打假不会发展成敲诈勒索?如何规避职业打假人故意藏起产品等待过期等造假维权?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维权行为对社会职业观念带来的影响?依靠打假带来的重罚威慑,又是否对小微企业的营商有利?……

以维权斗士自居的职业打假人不是且不应该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代表,且不论在目的正当性之下可能暗藏手段的非正当性,最终可能会从另一方面影响市场发展,单从维系健康市场的主体而言,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才应该是关键。同时,没有强弱之别,无关身份地位,合理维权应是社会的共识,也应该是我们在面对相似事件需抱有的立场。当落实监管与大众理性维权的合力交互作用时,有效的维权系统便不再遥远,健康的市场秩序便不会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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