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悬赏”可不是说着玩的

[来源:张英] [作者:华声在线]

2012年,作家张一一(本名张义)在其新书《带三只眼看国人》出版时,在微博公开发布悬赏广告,承诺挑出一个错奖赏1001元。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白平认为该书存在172处错误,将张义诉至法院索要悬赏奖金17万元。7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书中存在18处知识性错误,判令张义向白平支付报酬18018元。(7月10日法制日报)

当年这事其实比较火,微博上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白平,对“赖账”的张一一颇为不满,所以法院的此次判决可以说是大快人心。

此次法院判决之所以获得众人支持,原因就在于其审理过程对多方面的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且实事求是地做出了合理认定。这个认定和判决呼应了舆论要求“信守承诺”的态度,将公共领域进行的“公开悬赏”以法律的方式督促实现,所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言而无信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更是对社会诚信的保护和捍卫。

作家阎崇年曾经以“一字千金”的承诺悬赏他人给自己的文学作品挑错,最后却赖账,而张一一在此基础上承诺绝不会像阎一样当“可耻的老赖”,这种在公共场合的悬赏与允诺行为其实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这也就意味着必须“言必行,行必果”,如果做不到,就需要司法来保证法律效力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说最终在判决中悬赏兑现的金额与白平讨要的金额相距甚远,但由于这是在包括了“尊重作者的写作自由和创新”、“结合作者的写作目的、语境等”的综合考量下作出的判决,因此是公允和公平的。

其实这个案子判决的最大意义在于,警示公民在公开悬赏时既要量力而为,也要在悬赏之后信守承诺,具备法律效力的悬赏不是开玩笑,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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