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要慎用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翟广阔]

在旅游纠纷中,经常出现一个词“不可抗力”,很多游客和旅游企业在遭遇意外情况时,往往会抬出“不可抗力”以求免责。“不可抗力”到底是什么,它真的是旅游免责的“万能钥匙”吗?

据报道,去年1月30日,武汉的王女士一行六人前往河南信阳旅游。因下雪等天气原因导致留宿当地,后同样因天气原因无奈自行返回武汉。事后旅行社认为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拒绝赔偿。无独有偶,2016年10月,游客张某及家属与某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后因张某的家属突发急病住院,张某向该旅行社提出退团申请。且认为,突发急病并非本人意愿所能控制的情况,应属“不可抗力”导致的结果。

“不可抗力”究竟是什么,竟让旅行社用“不可抗力”当理由,游客也向它“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有:无法有效预测的气象、地质灾害,战争、社会骚乱等。

“不可抗力”并不代表“万事大吉”,更不代表“无事一身轻”。“不可抗力”有其适用的范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无法有效预测的气象、地质灾害,战争、社会骚乱等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而一般意外事件虽发生概率较小,但仍是可以遇见的,只是由于轻信不会发生,或自身的疏忽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见,一般意外事件并不适用“不可抗力”。

在旅游过程中,若游客自身突发急病,属于对自身健康状况的疏忽,该情形可以预见、克服和避免,不属于不可抗力,故游客若提出退费或不支付费用的主张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旅行社若称“已发生费用”,必须提供相应机票、发票等票据,游客也可以向航空公司、酒店等机构核实。

“不可抗力”作为旅游免责的理由要慎用,同时更不能成为旅游免责的“万能钥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游客和旅行社双方都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的享受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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