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期待抓落实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23日,教育部发布《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四方面内容设置了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并将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重点校、重点班以及社会认可度等作为一票否决的指标。其中强调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5月24日 北京晨报)

记得上中学时,一位任课老师曾调侃地说了一句自创的歇后语:“老师的工资——空调”,那是二十年前的事了。从学校出来后,一位好友去了农村中学教书,由于工资低得可怜,她与同为教师的丈夫只好承包了学校的养猪场来尽可能多地获得一些收入,每天上完课后就与丈夫汗流浃背地喂猪。问及身边一些从事教师工作的熟人,绝大部分都在抱怨工资低下。

教育部门此次再度强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显然意味着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收入偏低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如果没记错的话,这个要求早已经写进了法律——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教师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逐步提高。这里的工资水平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等。

但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教师工资不仅大大低于公务员水平,且还面临着拖欠、发不出钱等窘境。有媒体曾报道,黑龙江部分工作了20多年的基层教师,每月到手的工资只有2000多元,另据调查显示,有高达百分之七十左右的乡村教师每月可支配工资仅有1500元左右。

教师工资普遍低于公务员水平,一个原因是因为工资构成的问题,譬如车改补贴这一项,科级公务员就比教师们至少多出800元,厅局级干部甚至比教师多出2000多元,而职务补贴、油补等加起来又比教师多出数百元、上千元,这几种补贴都是教师享受不到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地方政府对教师收入的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在诸多法律中(如《教师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等),都有关于教师待遇的硬性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缺乏重视、执法不力,且没有具体落实法律责任和追责制度,使法律条文止步于纸上谈兵,也就让教师的待遇沦为了“空调”。

要想避免教师待遇“口惠而实不至”的窘状,就要在将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构成尽可能地趋同,将二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拉近,同时还要在法律执行上加大力度,如细化完善配套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其可操作性,保证能监督、可追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工作。

同时还有一点颇为特殊的问题就是,目前县域尤其是乡村义务教育的教师群体,编外代课教师仍有一定比例,他们的收入跟正式教师存在较大差距,在付出同等劳动力的前提下却不能获得相同的收入,也是一种极为不公平的状态。因此,还要想办法解决这部分教师的身份问题,以提高其工资收入,稳定乡村教师队伍。

“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举措,唯有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才能实现收入上的相对公平,达到法律制订时的初衷与期望。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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