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是“守”水有责,而非“控”水有权

2024-01-25 11:02:3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艳晓]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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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晓

一些由国家项目投资建成的农业灌溉机电井不少被移交给行政村管护,但半月谈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多地调研发现,负责维修管护机电井的“井长”把控机电井的控制权、使用定价权,甚至有的“井长”去世了,岗位还由其家人继承。在此情况下,部分“井长”收取较高的机电井使用费,农民只能咬牙承担。(1月24日半月谈)

大家熟知的“河长制”,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党员干部担任“河长”,而鲜有人知的“井长制”,则是一些地区探索创新式制度,规定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行政村农户选出“井长”管护片区灌井。“井长制”不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职责,健全了管护长效机制,还有效解决了以往“重建设、轻管理”的难题,让庄家“喝”上便捷水,为丰收打下坚实基础。

毋庸置疑,“井长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确是“大相径庭”。此“井长”非彼“井长”,这里的“井长”拥有绝对话语权,非但没有像“河长”一样守“水”有责,反而占“井”为己有,甚至搞起“世袭制”。堂而皇之地将公产变私产,政府惠民“井”变成自家摇钱“井”,妥妥的“控”水有权。

“井长制”本是为了健全农田管护机制,是让村民参与到村级管理,是一件好事,但是监管的主体还应该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能把责任丢给别人,自己当“甩手掌柜”,那样的话就和初衷背道而驰。党员干部不能习惯于“遥控指挥”,只动嘴不动手,什么工作都只管“一建了之”“一交了之”。

“建设项目三分靠建、七分靠管”不无道理,党员干部绝不能当“甩手掌柜”。希望“井长制”能够真正借鉴到“河长制”中成功的经验,尽快出台规范措施或指导意见,有序规范“井长”队伍,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实处细处。既然是“井长”,就该担起一方之责,要做到守“水”有责、管“水”担责、护“水”尽责,小小一口井,一样能做到群众心坎上。

(一审:谢振华 二审:蒋俊 三审: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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