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从业禁止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2022-11-15 17:22:2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付彪]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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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彪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11月12日《法治日报》)

我国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仅限制了犯罪人员的再犯能力,同时也对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作出了警示。

但是,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就在日前,深圳龙华检方一项入职查询行政公益诉讼引发外界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过程中发现,涉案机构不仅缺乏办学资质,涉案老师亦未进行入职查询。这反映出相关行政机关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存在漏洞,犯罪教师刑满出狱后仍可能混迹于教师队伍,或从事相关职业,继续心存侥幸实施犯罪行为。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此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向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那么,如何确保法院对从业禁止的判决落到实处,避免犯罪教师隐瞒身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法院判决生效后,要确保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收缴犯罪教职员工教师资格证书等后续处理;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意见》最引人关注的是,用人单位要落实从业查询义务。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2019年,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提出,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各地也有必要探索建立强制查询制度,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还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的防范体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让犯罪教职员工在相关行业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和机会,从根本上限制其再次实施涉性侵等犯罪的危险,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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