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层渔政执法 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

2022-11-12 09:08:2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敏] [责编: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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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长江大保护的历史性、标志性、示范性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湖南是全国内陆渔业大省、禁捕退捕任务重省,须坚决扛牢“守护好一江碧水”政治重任,在长江“十年禁渔”这场持久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湖南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精神,狠抓禁捕退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洞庭湖区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成效初显:到2021年底单次调查鱼类种类数量已大幅增加,湖中鱼类种类达到60多种,比禁渔前增加了30多种;长江江豚分布区域已从东洞庭湖扩展到南洞庭湖、西洞庭湖水域;长江湖南段发现了白甲鱼,胭脂鱼出现频次明显增加,在洞庭湖水域还发现多年未见的鳤鱼和长江刀鲚。成绩的取得与我省不断强化渔政执法密不可分。

当前,我省基层渔政执法还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一是部分基层渔政执法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之间权责不清,导致渔政执法主体不够明确。二是部分基层渔政执法和检查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我省禁捕水域点多、线长、面广,对基层渔政执法和检查人员需求量大,但这些人员大多是混编混岗,专业素养有待提升。三是渔政执法相关依据不够明确。比如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尚未对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二级以下支流、自然保护地内重点流域、珍稀特色水生生物原生境提出明确禁渔要求。鉴于此,应加快补齐基层渔政执法短板,为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有力的保障支撑。

加快推进渔政执法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渔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推进这一改革中,我省应不断完善市县渔政执法队伍“局队合一”体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可以在主管部门挂牌,也可以作为部门直属机构设置。相关部门应尽快协调落实省市级渔政执法人员编制,适当增加退捕任务重点县渔政执法人员编制数,提高渔政执法效率。

加快建设“六有”渔政执法机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渔政执法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加快推进我省尤其是“一江一湖四水”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长江流域湖南段沿岸渔政执法机构全部达到“六有”标准,即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

统筹用好基层渔政执法监管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基层渔政法治化水平,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统筹利用省级农业农村、民政、人社等部门培训资金,加大对基层渔政执法和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力度,增强其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基层渔政执法主体职责,建立清晰的权责分配制度,以及与公安、市场、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配套制度;积极吸收退捕渔民、志愿者等组建规模适宜的巡护队伍,整合运用视频监控、雷达等信息化执法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力量作用,形成人防技防结合、专管群管互补的监管体系,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

完善渔政执法相关操作细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针对渔政执法处罚标准不一等问题,应督促并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精准划定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二级以下支流禁捕、限捕范围,制定禁捕、限捕管理办法;加快修订涉渔相关法规,出台实施禁捕水域垂钓条例,对“泥鳅党”“可视锚”等各类非法垂钓行为制定相应处罚规则;统筹修订违法捕鱼处罚法律法规,统一处罚标准,提高执法效能。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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