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的试管婴儿生育权应当维护

2022-07-07 10:00:1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郭元鹏]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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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的案件,法院判被告医院侵犯生育权,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7月6日 顶端新闻客户端)

贵州省某县的一对小夫妻长期未生育,夫妻开始定期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最终形成了冷冻胚胎8枚。就在准备做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丈夫去世了,试管婴儿生育合同到底还能不能履行?这是这起案件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责令医院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当然,对于医院来说,他们拒绝履行合同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按照目前的有关业内规定,最终试管婴儿生育手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是受到了“伦理”和“法理”的约束。但是,“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丝毫问题。一方面,当初进入医院接受生殖辅助治疗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另一方面,夫妻已经签署过合同,也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愿表达。

时代在变化,观念在变化,一些“法理”和“伦理”也不能教条。放宽女性生育权,需要多些时代眼光审视。近年来就不断出现 “单身女性可以生育”“支持单身妈妈”的呼吁,让女性自己选择以何种方式做妈妈,这需要法理、伦理认知的不断更新。欣喜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理、伦理、情理也在不断交汇融合,“女性生育权”内容在陆续扩容,例如“单身女性可以生育”开始逐步落实。

社会是多元的,生育观念、家庭观念等等也应该是多元的,生育权利需要对接多元时代。当然,“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现象的出现,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医院,医院有医院的难处,正如他们说的那样:“人去世了无法签署手术同意书”。

法院的判决,应该成为此类诉求案例的标杆。最大程度满足多元社会的生育方式,需要让伦理、法理、情理更好地融合,而不是“各说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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