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养孩子不准离婚”彰显司法进步

2022-06-28 09:56:2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叶金福]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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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

近日,一对二婚夫妻在离婚诉讼庭审现场均不愿抚养4岁的婚生子,且所给抚养费远低于正常标准;但在分割财产时,夫妻俩却锱铢必较,小到电磁炉、菜板都要分……6月27日,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双方有抚养能力却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双方年幼的小孩未得到妥善安排,其合法权益未能充分保护,法院驳回了丈夫提起的此次离婚诉讼请求。(《成都商报》)

按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双方都同意以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法院就应按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准予判决离婚。

但由于本案当事双方有一个4岁的婚生子,且双方有扶养能力却均不愿意抚养,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夫妻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此判决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彰显了司法的一种进步。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需要法院裁决离婚,这是双方的自由,也是双方的权利,但对于一个还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离婚夫妻双方都选择不抚养,这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妥善解决。如果法院不考虑这一点而判决这对夫妻离婚,这显然是既缺乏了司法温度,也缺乏了司法理性。

而此次,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不养孩子不准离婚”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温度和司法理性,更彰显了司法责任和司法进步,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法院裁决离婚案件时,理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避免让孩子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案件的“最大受害者”。

“不养孩子不准离婚”,表面上看,似乎司法“手伸的过长”,但这恰恰体现了司法温度,彰显了司法进步。相信,有了“不养孩子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这对只顾“离婚”不顾“孩子”的夫妻,一方面,即使“非离婚不可”,也肯定会考虑妥善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就不会成为父母离婚的“受害者”。另一方面,说不定夫妻双方会因此而冷静下来,考虑到为了孩子而选择“不离婚”,这无疑也是“离婚冷静期”的一种有效方式,既能挽救一桩婚姻,又能避免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

但愿“不养孩子不准离婚”能成为司法在判决离婚案件中的一种“常态”,一种“共识”,从而通过司法温度和司法理性,使之成为一种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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