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权益”何以“过期作废”?

2021-11-11 10:36:5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郭元鹏]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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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11月5日,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在回应百姓对和谐劳动关系需求关切时表示:劳动者的休息权益、补休权益没有“过期作废”的说法,对于侵犯劳动者补休权益的现象将重点打击。(11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5日公开发布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来自去年11万余起案件,聚焦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涉及的问题多数是“加班问题”,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再次提醒市场主体尊重和保障合法劳动关系。

年假不及时休过期作废,育儿假不及时休过期作废,加班调休不申请过期作废,双休日加班不及时申请调休过期作废……在我们的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打着“过期作废”的名义侵害劳动者的“补休权益”“调休权益”,甚至让本来“该休而没有休的法定假期”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这里有一个“经典案例”:蔡某在北京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担任工程师期间,因年度累计休息日加班70小时未调休,离职时向公司提出支付上述加班费。这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为倒休周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逾期未休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故不予支付。北京仲裁委认定:依据现行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非劳动者不“申请”补休则“过期作废”,故支持蔡某仲裁请求。

“补休权益”出现的“过期作废”现象十分普遍。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管理都存在“过期作废”的说法。就拿年休假来说,一些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占用了劳动者的年休假,在“预定休假的时候”让职工“没有休假的时间”,这原本是单位造成的,而单位却规定不能“年底突击休年休假”,以至于想通过“时间调整”享受“年假福利”的人没有了机会。而最尴尬的是,一些单位还拿出了“过期作废”的说法,让“法定年休假”成为了泡影。

不仅是年假存在“过期作废”的“内部规定”,很多涉及劳动者的法定休假都是这样的“瞎胡操作”。比如,单位在双休日安排加班,在五一假期、十一假期安排加班,也给出了“过期作废”的说法,只要劳动者不按照企业规定的时间“申请调休”就“过期作废”了。更有甚者,自己不给职工“调休的时间”却将责任算到职工的头上。

今年以来,北京市有关部门加大了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行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繁简分流,推广“速裁”模式,进行挂牌督办。同时,与人民法院统一疑难问题法律适用标准,做好裁审衔接。而且再次强调“补休权益”不容“过期作废” 。这样的做法是好的。但是,笔者还是想说一句:“补休权益”不容“过期作废”何须再次强调?不该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守住规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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