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还要“多走一步”

2021-11-10 10:12:1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安星予]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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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星予

近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审结,个人破产债务人被豁免90余万欠款成网络热搜话题,并引发广泛热议。个人破产和解可豁免债务,让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甚至可能催生更多“老赖”?全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有无必要性?(中国新闻网 11月9日)

从去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通过出台,再到近日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审结,我国对于建立推行“个人破产制”的探索和尝试迈入了一个新的领域之中。而实际上,从概念的初步提出到试点城市整体框架构成雏形,在“个人破产制”研究建立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走过了几十个春秋。

而与制度建立的探索“并驾齐驱”的,便是高居不下的民众热议——

当负债人在既无还款能力又无法同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从而享受可依法合理免责的权利,类似于“丹书铁劵”一样的条款规定,会不会在另一层面成为“老赖”借机逃责或是恶意破产的“特赦令”?同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推力下,由于投资失败、透支消费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个人能力无法偿还现实债务而被迫走上“老赖”这条“不归路”的情况亦不罕见。由于没有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因此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形出现后,会不会接二连三地上演一出又出债权人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闹剧”——由此可见,社会民众忧虑并不是空穴来风,也非并全无道理。

然而,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框架,逐步建立推行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的个人破产制度,使得欠债的个人享有在没有还款能力、又无法和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合法权益,不仅是顺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具有合理的现实必要性,更是对债务债权人双方权益的保护。

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是经济大潮催生的必需品,但若想在全国范围推行实施,就必须正视目前该领域存在的“短板”和“缺项”,要最大限度地消弭民众隐忧,就一定要将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和配套细则的工作做在前面,打好基础。

首先,要加快金融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市场化、商业化的步伐,使商业银行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谨慎经营,只有银行在满足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运行方式,方能够适应个人破产制度“大时代”的到来;其次,要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价标准,合理有效的控制个人信贷行为,尽快出台配套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在制度层面最大限度的杜绝个人恶意贷款行为,才是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面世“保驾护航”的有效手段。

再者,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要尽快完善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体系保障,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归属问题,要最大限度的规避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因地方化、行政化的利益考虑,或为维护地方稳定而大量豁免个人债务而导致的债权人利益“二次受损”现象。

最后,在目前的司法体系还不足以应付大量债权债务清偿纠纷的情况下,要健全庭外谈判机制,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的浪费,鼓励、督促当事人按照“契约精神”合理解决纠纷。

综上,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虽然是“时代在召唤”,但必须让与之完善并行的配套体系“开路先行”,多走一步。也唯有详细阐明了相关环节的“省略号”,回答了该领域存在的“问号”,我们与“个人破产制”的春天方可“不期而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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