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救命水”岂能浇花

2021-10-13 20:28:3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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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今年9月初,宁波一小学生“守护”消防栓的事受到多家央媒的点赞关注,没想到才过了不到一个月,却有一家物业公司因擅自通过消防栓取水被立案查处。9月24日,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戚家山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小区内有人在消防栓上接水浇花。面对证据,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解释,由于近几日雨水少,小区里原本用于浇灌的蓄水池存水不足,该工作人员想到用自来水费用较高,就盯上了小区消防栓里的水。(10月12日《宁波晚报》)

消防栓里的消防水是独立用水,一般用于紧急情况下火灾抢险,等于是“救命水”,不是想用就能用。宁波市北仑区这家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为节约浇花成本,竟然擅自动用消防栓“救命水”,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完全是咎由自取。笔者认为,消防栓“救命水”必须用在火灾抢险的刀刃上,任何浪费“救命水”的行为绝不能容许。

消防栓属于公共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城市公共安全及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火墙”。在城市大街小巷、小区和各大楼宇内,公共消防栓随处可见,为及时扑救火灾提供了保障。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的现象时常发生,特别是在夏季用水高峰期比较多发。如有人将“救命水”拥有建筑施工,有人用于绿化浇灌,有人则用来洗脸、洗衣服等等,由于不用支付任何水费,肆意浪费“救命水”而没有丝毫顾虑。

公共消防栓里的“救命水”,不是免费的自来水。按照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相关条例,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该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规也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取水的当事人,依法应当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擅自动用消防栓“救命水”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要为免费用水“买单”。

其实,公共消防栓如果超范围使用或遭到破坏,不仅会造成消防水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正常启用,危及公共安全。少数单位和个人为一己之私利,擅自取用“救命水”既违法,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针对浪费“救命水”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在被发现后除了制止和批评教育外,大都网开一面不再追究。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浪费“救命水”的现象就很难遏制。宁波市北仑区执法部门对小区物业用“救命水”浇花,并没有批评教育了事,而是立案查处追究责任,可以说敲响了浪费“救命水”的警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救命水”岂能浇花,破坏消防,就应该动真格查处。执法部门对类似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的违法行为,应当零容忍依法予以严厉处罚,让其最终得不偿失,才能有效杜绝浪费“救命水”的现象。此外,民众也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仅要像小学生“守护”消防栓一样,在平时注意保护公共消防设施,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举报,让违法者受惩罚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样,消防栓等公共消防设施才能做到“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在关键时刻真正发挥作用,很好地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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