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戍边英雄获刑8个月”是一堂普法课

2021-06-02 10:46:3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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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6月1日《南京晨报》)

今年2月19日,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令无数国人为之动容。但被告人仇子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诋毁戍边英雄获刑8个月,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将具有强大的震慑力,也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

近年来,网上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事件不断发生,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尽管据此可以认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构成违法,但要想追究刑责,司法机关由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难以定罪,或只能从轻给予治安处罚了事。因此,对诋毁贬损和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追究刑责,加大违法成本,就显得很有必要性。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首次被法院以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刑责,可谓撞在“枪口上”,最终获刑8个月,为自己“口无遮拦”的不负责任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完全属于咎由自取,自己酿的苦酒,也只得自己吞下。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起典型案例,就是一堂普法课。一方面,让广大网友了解最新的法律条款,充分认识到诋毁贬损和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的违法性,在现实生活和网络空间,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另一方面,具有较强的震慑力,警示广大网友不要以身试法,不做诋毁贬损英烈触碰法律红线之事,在QQ、微博、微信、短视频等网络空间发帖或发布言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将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此外,网络平台也不能置身渡外,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和义务,对网友发布的信息、视频和广告等内容应严格把关,并采取必要预防性措施,将一些诋毁、侮辱、丑化英烈或含有暴力、色情等违法内容的广告和信息屏蔽起来。这样,不仅净化网络空间,让侮辱诽谤诋毁贬损英烈的行为,在网络空间无“立足之地”,也有利于营造敬仰和尊重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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