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鸡证书”别取消应聘资格了之

2021-04-09 10:34:1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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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近日,有媒体报道“云南一事业单位教师招聘现假证疑云:举报者称网购到同款假证”。4月7日,云南勐腊县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经调查组调查,邓某持有的技能证书不具有真实有效性,取消当事人邓某应聘资格,不予聘用。(4月8日中国新闻网)

邓某用花钱买来的“野鸡证书”,竟堂而皇之地通过教师招考,如果不是落榜者举报,恐怕邓某已经被录用,“野鸡证书”今后还有可能为其充装“门面”。笔者认为,“野鸡证书”别取消应聘资格就不了了之,有必要采取措施堵住审核等方面漏洞,并严肃追究售假和用假者的责任,才能杜绝类似“野鸡证书”事件。

邓某提供的“健美操指导员(二级)专业人才技能证书”,标注的颁发机构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所专业人才技能培训中心”,这个研究所在其网站对外宣称,其为中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该网站在工信部的备案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管科新职教育科技中心”,单位性质为企业,并非事业单位。正是因为有“中管院”的名头,增添了这张“野鸡证书”的迷惑性,在举报人提交一系列证据后,当地相关部门仍坚称“证书真实有效”。

发证机构确有其人,不但是合法登记注册的机构,而且在工信部有备案。这种“野鸡证书”,确实难辨真假。为证明是“野鸡证书”,举报人网购到同款的假证,并最终将邓某“拉下马”。长期以来,使用假证一般不会被追究什么责任,识破后大多被取消相关资质或资格,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而假证未被识破,既能充装“门面”,还能享受优待,如此情形也助长了使用假证现象。有需求就有市场,不仅非法制假者出售假证,一些正规机构为牟取不法利益,也加入到制售“野鸡证书”的行列中。假证满天飞,也让审核人员或部门防不慎防。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据媒体报道,中管院在给举报人的回函中称,不法人员冒充该院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印章时有发生,“望受害人或知情者持有效证据到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报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中管院显然有推卸责任之嫌,只要“野鸡证书”从中管院下属机构里出来,中管院就脱不了关系。中管院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制售任何“野鸡证书”,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题和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教师招聘等单位在审核证件、证书时,不要迷信所谓的正规机构颁发,不仅要核查来源的合法性,还应当核查真实有效性,有可疑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堵住审核方面漏洞,尽量将“野鸡证书”挡在门外,让其没有市场。此外,对查获的使用假证者,不是取消资格而不了了之,而是报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置,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还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通过社会联合惩戒举措,让使用假证者付出惨痛的代价。也就是说,要让使用假证者得不偿失,打消其走捷径用假证的侥幸心理,“野鸡证书”最终便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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