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权益”不能被“低温”对待

2021-01-11 08:42:4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袁文良 刘天放]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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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良 刘天放

连日来,全国大幅降温,多地低温突破历史极值,使得“低温津贴”再次引发舆论热议。今年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不但有传统的环卫工人等低温作业人员,又新增了防疫卡点工作者、冷链食品消杀员等新型的低温作业人员,让外界对“低温权益”更加关注。

无论是2004年3月开始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还是部分省市制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都有规定“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应计入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也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劳动者因在低温条件下工作产生的身体健康损耗,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国家尚无明确的“低温津贴”发放标准,监管部门执法也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导致用人单位将“低温津贴”作“低温”处理,使“低温津贴”基本上处于“想发就发”“不发也行”的局面,没有真正落地。

由此看来,要想真正让务工人员在数九寒天之下能感受到“低温津贴”的温暖,各地首先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配套完善法规制度设计,明确津贴发放的范围和具体标准,让广大员工尤其是室外工作者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要强化检查监督,加大对用人单位低温作业、低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监督管理力度,将“低温津贴”的发放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全力推进“低温津贴”发放到位;第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按时发放、不按标准发放甚至根本不发放“低温津贴”的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给予严肃查处,确保“低温津贴”真正发到每个劳动者手里。

“低温津贴”是严寒天气对室外工作者的一种关爱和价值认同,任何地区、任何单位都不能将其作“低温”处理,而应该在政策助力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我们虽无法改变严寒天气,却可以通过发放低温津贴“温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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