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即所得”有助于化解“期房之痛”

2021-01-06 17:42: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宋鹏伟]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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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伟

今年1月1日起,《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要求,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澎湃新闻1月5日)

样板房美得像小甜甜,实际交房时却变成了牛夫人……这样的遭遇,在很多购房者身上都发生过。随着地方立法的完善,今后西安的购房者将不再为此担心。

样板房就当是实际交房的样板,展示园林、绿化等景观的沙盘也只应是未来小区的缩小版。可在现实中,偷梁换柱却往往成了有些开发商屡试不爽的伎俩——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往往不在广告和合同中直接承诺具体标准,并通过注明“解释权归开发商”或“沙盘、广告……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的法律手段,规避自身责任。

以公摊为例,购房时,开发商通常不公布公摊系数,或者公布的公摊系数与实际差异巨大,这就导致最终的得房率弹性极大。样板间也是如此,交房时的装修水平往往达不到宣传时的效果,甚至连窗户大小、建材和家电品牌也可能货不对板。这意味着,购买期房成了博彩游戏,尽管有详尽的展示,但最终能买到怎样的房子,消费者根本无法预知,全凭开发商的良心。

本质上说,这都是期房带来的弊端,在卖方市场中,开发商因监管不力而有恃无恐,购房者也因势单力薄和房价上涨而不愿计较。事实上,这种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和《合同法》,而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上法庭”毕竟耗时耗力,保留充分的证据也并不容易,最好的约束手段还是日常的行政监管。有了信息公示的具体法规,有关部门的查处和消费者的维权就有了具体的依据,开发商玩猫腻的空间也将大大减少。无论是对于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还是确保房地产市场良性竞争,都有不可小觑的积极意义,各地也应积极借鉴,从根本上化解“期房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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