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对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的思考

2020-11-18 07:44:4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粟志远] [责编:刘茜]
字体:【

粟志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构,必须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法院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供坚强纪法保障。

澄清误区,理顺三种关系

一是理顺加强审判权力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的监督,与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理顺讲纪律与讲法律的关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审判权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把党的纪律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让纪律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院的必然要求。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要坚决纠正少数法官言必称法、心中无纪的思想,督促法官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会处理”的思维惯性,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以铁的纪律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三是理顺履行监督职责与尊重司法规律的关系。当前,涉及法官的信访举报大多是当事人对案件裁判不服,进而举报办案法官。派驻监督工作要根据审判执行权力运行具有高度专业性、程序复杂性、结果权威性和救济滞后性等特点,对信访举报既不能不加辨别,在诉讼救济程序尚未完结的情况下,简单启动审查调查程序,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也不能置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于不顾,损害群众权益。应当在尊重司法规律前提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坚决惩处少数违法乱纪的法官。

压实责任,推动三项工作

一是推动破解制度难题。要聚焦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督促法院完善员额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着力解决权责不明、难以追责及合议庭“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问题;督促法院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细化“四类”案件的识别监管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边界和内容;督促法院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落实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制度,着力破解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督促法院督察部门做好审务督察、司法巡查和法官惩戒工作,及时移交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二是推动落实司法程序。要针对当前法官在程序上容易出现的问题,加大事前事中监督力度,规范法官行使权力。一方面,充分发挥司法程序的制约作用,督促法院启动案件评查或审判监督程序,对法官司法行为先予以定性,再决定是否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另一方面,针对不遵守司法程序甚至滥用司法程序的法官,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果断采取约谈提醒、责令回避、建议更换法官等方式及时予以制止,防止造成新的司法不公。三是推动破解司法顽疾。针对两大司法顽疾即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不正当交往和违规干预过问案件行为,要建立健全法院干警廉政档案,全面清查审判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法官违规会见律师或当事人;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法官亲属搞“暗代理”等行为。落实防止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三个规定”,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法官不如实填报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

强化保障,完善三种机制

一是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派驻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和司法业务培训,提升精准监督执纪能力。优化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的人员配置,形成科学合理的人员结构。同时积极与派出机关加强联系协调,将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二是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探索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增设“纪检监察监督”分项,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可通过系统随时查看法官办案情况,对法官违规违纪行为可回溯追责,从而强化审判管理中各节点的“焊接”,实现对法院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三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积极联动外部监督力量,建立派驻监督与同级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检察监督、其他社会监督等的工作联系制度,联动法院立案信访、审判管理部门,建立定期汇总信访举报信息、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作者系省纪委监委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