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治“碰瓷”还社会以诚信

2020-10-16 14:58:1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段官敬​]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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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官敬

谈到“碰瓷”,令人憎恨而不敢“怒”。“碰瓷”者以精心安排、精致设计,故意埋下“陷阱”,让人在不经意间上当入套,抓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普遍心理,进行以欺诈钱财为目标的犯罪。但是,对于这种明面上“被伤害”、实际上“求钱财”的行径,不少人往往毫无抵抗力和辩驳力,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得不心甘情愿息事宁人、被动“和解”。这种精心设“局”、套人入坑的把戏,本质上就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践踏了法治精神和法治文明的底线与原则。

喜闻乐见的是性质恶劣、人人喊打的“碰瓷”,终于有了被收拾的一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此消息甫一传出,立马引来公众围观和叫好。

“碰瓷”在社会上被广泛谴责,却依然屡见不鲜,无非还是因“碰瓷”具有手段多样、做法隐蔽等特性,究竟是真正“被伤害”还是“人为造假”难以甄别,加上与“碰瓷”较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成本等比较重,使得“碰瓷”成为了不少犯罪分子的“可观收益”,久而久之“碰瓷”也滋生成另一种畸形的“职业范”。可以说,“碰瓷”带来的危害,远胜于某个特定的犯罪事件,其对社会公共道德和诚信机制的构建可能是穿底性的破坏,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潜在的风险,也让“陌生人不可信”效应加剧。

比如,不少人对“老人扶不起”“急人帮不得”等本是急公好义、助人为乐的正能量质疑,如此与传统美德、优秀精神、文明文化相悖的心理与观念,不正是受“碰瓷”膈应而产生的“条件反射”吗?再如,甚至个别家长教育下一代“不要找麻烦”,对力所能及的好事“视而不见”,把“帮助老人过马路”嘲讽为“家里没矿”等等。“碰瓷”对社会诚信基石的破坏力,在代际之间传递某种负面价值观,其伤害性是长远的、底子里的,决不能容忍和放纵。

从社会普遍反响来看,对“碰瓷”深恶痛绝、零容忍的态度,这从侧面说明,在反对“碰瓷”、惩治“碰瓷”上社会达成了某种一致和共识,也蕴藏了公众对道德品质和诚信社会的呼吁与期盼。民有所呼、政之所向。两院一部发文惩戒“碰瓷”正是以法制的名义、以人民的名义,对负面价值、恶劣行为进行亮剑、出拳。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好的政策要化为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纽带,须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拿出落实细则,切实维护公众对道德秩序、社会良序、诚信体系建设的利益诉求。总而言之,以法治“碰瓷”还社会以诚信,动真格、下硬茬惩治犯罪行为彰显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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