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具有震慑效应

2020-10-15 11:09:3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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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10月13日新华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近年来,一些恶性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其中大部分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者因未满14周岁而逃避了刑事制裁,产生了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未满14周岁不再是逃避刑责的“挡箭牌”,将具有震慑效应,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恶性犯罪,实质上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认知能力有限,遇事或发生纠纷时容易冲动,特别是在其他人教唆和怂恿下,就会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因未满14周岁犯罪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初衷当然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少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后,却逃避了严厉的刑事惩罚,造成了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未成年人犯罪。而少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了法律作为“护身符”,在反正不用承担刑责坐牢的心理作用下,更是肆无忌惮地屡屡违法犯罪,最终有可能犯下杀人越货的滔天罪行。如果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其社会危害性就越来越大,因此,社会各界要求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二审稿如果审议通过,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但是,“12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一刀切”地适用所有适龄犯罪案件,只是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下的个别下调。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最低刑责年龄仍为14周岁,保护了大多数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只有极少数社会危害性大、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恶性犯罪行为,一旦年满12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将形成较强的震慑效应。这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失去了不负刑事责任的“护身符”,他们就会有所顾虑和敬畏,不再不计后果地去违法犯罪,特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恶性案件,将不敢再“染指”。而家长等监护人也会对这个年龄段孩子的严加约束和管教,防止他们“闯祸”而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这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将得到有效遏制。可见,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将逼迫“小恶魔”们悬崖勒马,也挽救了这部分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受害人大部分也是孩子,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大大减少了,同样也保护了可能受到伤害的孩子们。从这方面来说,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也是为了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不受伤害或沦为罪犯,都能够健康地成长。

简而言之,“刑责年龄个别下调”既是惩罚恶性犯罪,也是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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