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禁设最低消费,不让盛宴变“剩宴”

2020-09-17 02:04:2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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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深圳第三次修订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对于餐饮经营者,条例修正案草案也提出明确要求。《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节约资源,反对浪费,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等。(9月15日《南方都市报》)

一些餐饮经营者为了赚取经济利润,对消费者设置一定额度的最低消费。尽管设置最低消费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但餐饮企业最低消费现象,在换上各种“马甲”后依然存在。深圳通过地方立法,拟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让消费者不再为达到最低消费标准而出现“剩宴”,也是一种节约粮食的措施。但这项禁令不仅要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法,还需要广大消费者坚决抵制,才能落实取得成效。

不可否则,餐饮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不欺诈消费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般情况下价格定得再高,也无可厚非。但是,餐饮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早在2014年11月,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就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同时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该办法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餐饮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餐饮经营给最低消费换上了“马甲”,比如包厢费、选位费等,如上海一家国际五星级酒店对选择临窗座位的消费者,曾要求至少多点一份800元的双人套餐,其实,这相当于设置了最低消费,由于换了“马甲”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常常逃避了处罚。

由于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为了不吃亏,就会点满最低消费额的饭菜,最后吃不下,盛宴就变成了“剩宴”,剩饭剩菜堆了一大桌,造成大量的粮食浪费现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即便餐饮经营者在大堂张贴了最低消费告示,因为违反国家法规也是无效的。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或变相要求消费者做出最低消费额度,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面对最低消费这种“霸王”规定,消费者依法完全可以予以拒绝。

深圳立法禁止设置最低消费,契合了当下“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倡议,是对相关法规的诠释和细化。当地工商、物价、市场监督等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餐饮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善于甄别和扒下设置最低消费的各种“马甲”,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和惩罚,不给餐饮经营者有任何侥幸心理和可乘之机。这样,通过严格规范餐饮经营行为,让消费者按需消费、按量取食,不至于浪费留下一地鸡毛的“剩宴”。

此外,消费者也应当学会对餐饮经营者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规定说“不”,对最低消费等“霸王”规定予以坚决抵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依法维权讨回公道。严打加抵制,“最低消费”便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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