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获刑,“收井盖”也得追责

2020-09-12 11:46:5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郭元鹏]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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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收废品的杨某偷了路上的两个窨井盖,获利100元左右,却逃不脱法律的惩处。9月7日,经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9月10日《检察日报》)

这起案件是今年4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结的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案件之所以引发了广泛关注,在于几个细节:其一,只是盗窃了两个井盖,获利才100元;其二,“偷窃井盖获刑”十分新鲜,以往多是批评教育,罚款了之。虽然是缓刑,也具有法律导向意义。

那么,为何只是盗窃了两个井盖,只是获取了100元利益,就被处以如此严厉的刑罚!“盗窃井盖的人”说出的话语给了我们答案:“如果行人走到这里不看的话,肯定会掉下去。我当时明知道边上停车场有车子出入,还见财起意不管不顾地把两个窨井盖撬走卖钱,现在很后悔。”

可以肯定的说,正是因为有了可能导致的“恶劣结果”才有了此次的“刑事追责”。表面上看,盗窃两只窨井盖的行为似乎不算严重,而实际上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恶劣的,尽管说没有导致后果,但是一旦后果发生则是难以想象的。现实生活里,跌落窨井丧命的,给救援造成损失的,增加了社会的安全隐患和救援成本。因此说,“盗窃井盖”不是小事情,不能因为“没有后果”而忽视了“可能的后果”。

被告人杨某系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该类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足以导致落入窨井的行人受到重大伤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批评教育,而不是罚款了之,是法治对“脚底下的安全”的兜底。

此前,偷窨井盖的行为,与诸多偷盗行为一样,都只能归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只有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一律入刑,按照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22项罪名,最高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这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本案的判决,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警钟,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了。

笔者认为,应该继续加大处罚力度,要像治理“头顶上的隐患”一样治理“脚底下的隐患”。不仅是“偷井盖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收井盖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此才能让“脚底下的隐患”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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