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休假”难休问题需多方共同破解

2020-01-09 10:37:3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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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2020年元旦刚过,“2019年未休年假能在春节前后休吗?”“未休年假能否要经济补偿”等话题再度引起热议。记者在北京、广东、黑龙江等地随机采访了数十名各类岗位劳动者,能顺利实现跨年休假的并不多,快递、电商等新业态劳动者“跨年休假”更难。(1月8日新华网)

每年跨年,带薪年休假都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不少职工为能在“有效期内”休完年休假,扎堆请年休假的现象十分突出。然而,一部分职工因用人单位不准假或其他诸多原因,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只能眼睁睁看着年休假过期作废。笔者认为,“跨年休假”难休问题亟待破解,年休假也不该过期就“清零”。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但现实不容乐观,年休假在一部分单位落实却大打折扣,要么,以工作岗位无人顶替或其他理由和借口,拒绝职工请年休假;要么,职工请年休假可以,不但不带薪,反而要扣除休假天数的工资;要么,年休假的时间严重“缩水”,仅是象征性地给职工几天年休假。据记者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可见,职工依法该享有的年休假常常会泡汤,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而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年休假未休完跨年就作废,即便一部分用人单位允许跨年请年休假,但本来请年休假就困难,“跨年休假”则是难上加难,年休假便成了“水中花、镜中月”。而处于弱势的大多数职工,为了能保住自己的“饭碗”,面对年休假被单位“侵吞”,合法权益受损害,一般也只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更谈不上去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维权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只要单位没有安排跨年度休年休假,就意味着跨年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就作废了,但很多单位不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补偿。这样,单位虽然节省了用工成本,但会带来不少“副作用”,比如,为了赶着“清零”年休假,临近年末职工就会扎堆请假,势必对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未休年休假不给任何经济补偿,职工感到不公,在工作中就有可能带有怨气和不满情绪,对单位的发展也十分不利。

笔者认为,“跨年休假”难休问题,需要多方共同破解。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采取有效管理和制约措施,敦促用人单位真正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及时给予纠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合理安排,不至于职工年末扎堆“清零”年休假而影响工作,同时,对应休未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按照规定折算给予职工相应经济补偿,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此外,广大职工在年休假等合法利益受损时,也要敢于依法投诉、维权,不纵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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