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广告可以,“耍流氓”不行!

2019-12-12 08:53:0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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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新闻软件浏览新鲜事,一个广告弹窗进视野,推荐的产品正是你在购物App搜过的;刚用二手房软件比对了意向楼盘销售价格,知道你姓甚名谁的房产顾问便请求与你在线通话……互联网带来海量信息的背后,也给网友们带来了被“强制”收看弹窗广告的苦恼。(详见本报12月11日A03版)

在互联网时代,上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广告因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而备受企业青睐。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企业投放广告,在网页上推送广告或设置弹窗广告,用户只要一打开网页,首先跳出来的,就是这些产品广告。

毫无疑问,弹窗广告是极其讨厌的。它的讨厌之处不仅在于让人猝不及防、精准骚扰,还在于过多过滥、难以关闭,更可恶的是,还会带来木马植入、信息诈骗、强制消费等问题。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54.7%受访者遇到过弹窗广告关闭按钮过于隐蔽的问题,82.4%的受访者直言反感弹窗广告,感觉这就是一种“耍流氓”式的广告营销手段。

但由于新型弹窗广告通过精准投放实现了更好的“传播效果”,因此广告公司、互联网平台的积极性更加高涨,而用户则往往处于极度弱势,毕竟“一键关闭”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地将弹窗屏蔽,过不了几分钟,它又会卷土重来,更多的时候,弹窗广告的关闭钮在哪里都找不到。“我强你弱,将奈若何?”有弹窗广告推销人员就直言,对于弹窗广告不怕被告,网上到处都是广告,也告不过来。这样的说法,也反映了当下互联网的广告生态,涉嫌非法牟利的弹窗广告已经到了不惧惩戒的地步。

难道,真的就这样“它强任它强”吗?实际上,《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就有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广告商家和浏览器平台利益勾结,对他们而言,弹窗推广是实现“共赢”的载体,“弹”在网上就能赚钱。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精准执法,确保见到一起惩处一起,既要查处发布非法弹窗广告的网站,也要打击从事违法活动的广告联盟,尤其是要提高违法广告发布者、不法广告商等各方责任人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得不偿失。此外,还可以对那些屡禁不止的网络经营者、广告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只有违规违法成本高于所获利润,才有可能消除这种“耍流氓”式的弹窗广告。

■三湘都市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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