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挪车”不是醉驾,肇事仍要受罚

2019-10-21 11:08:0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梅]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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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

近日,据广州日报报道,浙江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明确规定,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接替代驾进小区等不属于“道路醉驾”,引发热议。

曾经“醉驾一律入刑”的严惩态度,与新规貌似格格不入,人们难免发生质疑,究竟“醉酒挪车”算不算醉驾?应不应受罚?

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原先的“醉驾”是指醉酒在比如国道、省道、城间、乡间道路这样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车。而“醉酒挪车”是在小区(一般指封闭性小区)内部,涉及到的都是小区里封闭性的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从罪名构成要素上来讲就不符合“醉驾”的要求。

由于“醉驾”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面临的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所以它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这也是“醉驾”要严惩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醉酒挪车”发生在小区的封闭区间里,人流量小,人员也相对固定,所以可能造成的社会危险也相对要小。且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分析中,构成犯罪需要客观违法和主观违法意识同时具备,而“醉酒挪车”因缺乏主观伤害故意,也无法构成“醉驾”的罪名。此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量刑做了明确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显而易见“醉酒挪车”之所以不以 “醉驾”来严惩,主要原因在于它的主、客观社会危害性低,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对“醉酒挪车”不定“醉驾”并不代表着姑息纵容,小区里也会有来往人群,也存在着事故危险。如果 “醉酒挪车”确实导致了人身财产的损害,对肇事者仍要依法追究责任。法律是我们的 “红线”,半步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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