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舞弊行为 捍卫考试公平

2019-09-06 07:30:0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史洪举]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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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

9月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有在高考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的,系“情节严重”,可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毋庸讳言,我国是典型的考试大国,就学、求职、获取相关资格等,均需要考试。诸如高考等重要考试,更是被誉为“最公平的选拔方式”,是“寒门学子”改变人生命运的重要机遇。除此之外,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各种考试的公平性于国家、社会、考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用严密的司法解释和严厉的执法,无疑能严惩舞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合理。

然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考试作弊罪”之前,我国的刑法并无专门惩戒舞弊的规定,多是对舞弊的上下游行为如伪造身份证件、泄题等行为予以处罚,欠缺对考试舞弊行为本身的直接惩处。将考试作弊者入刑,无疑体现出有关部门对考试公平性的重视及对舞弊行为严惩的决心。而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科学阐释,显然有利于准确界定舞弊行为,实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该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出明确界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有效避免了刑法这一最严厉制裁措施的打击面过大。当然,对在其他普通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纪律处分等,也可对作弊行为中的伪造证件、泄露国家秘密等予以处罚,不代表轻易放纵其他作弊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在相关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环节中作弊的,也将构成犯罪。而且,即便在考试之前被查获,但是只要获得答案或试题的,也不影响作弊行为的认定。向他人非法出售答案、试题的,即便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也不影响相关罪名的认定。这样的从严规定,体现出对作弊行为露头便打的高压态势,将切实发挥威慑作用。

运用刑法手段维护考试秩序的严肃性,惩戒无视诚信的作弊行为一点也不过分。惟有如此,方可平复舞弊行为给国家、社会、考生带来的损失,让人们更加相信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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