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非法猎捕燕隼被判刑”一点不冤

2019-07-10 10:18: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叶金福] [责编:周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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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非法猎捕燕隼,于2015年8月终审获刑10年6个月,其父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7月10日《新京报》)


据报道,闫啸天和同伴两次共猎捕了14只燕隼和2只隼形目隼科动物,并进行出售获利。而根据国家林业局的鉴定书,案件中16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根据《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闫啸天因“非法猎捕燕隼被判刑”,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怨。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采取猎套、枪杀等手段,对各种野生动物痛下毒手。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行为,也是对野生动物生命的一种漠视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其实,大量捕杀野生动物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驱动。一些职业“杀手”无视法律法规,皆因非法获利丰厚,且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加之绝大部分野生动物的日常活动路线往往处于深山老林,地广人稀,导致监管、执法存在困难,这也无形中使得猎捕野生动物之风难以得到遏止。

笔者以为,要把牢构筑野生动物保护网,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应当让野生动物“杀手”付出沉重的代价,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公民参与。每个公民都应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要自觉抵制“野味诱惑”,不捕杀、不食用、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动物。同时,一旦发现不法之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但愿通过“大学生非法猎捕燕隼被判刑”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放下屠刀”,远离杀戮,从而让各种野生动物能安心地繁衍生息,成为人类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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