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村规民约不能任性

2019-06-14 08:04:5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胡建兵]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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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

日前湖南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全面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到2020年全省所有村(居)要普遍修订形成价值引领、合法合规、群众认可、管用有效的村(居)规民约,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要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主要内容等,为实现乡村善治提供制度保障。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存在内容空泛、制定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甚至有的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如:一些地方对违反村规民约者进行经济处罚,取消全家低保等。还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村民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准参加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有的以停办一切证明手续等捆绑收取“社会抚养费”等。这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仅超越了村委会的职权,也逾越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村规民约要有利于促进法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要合法。村民会议是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村干部替民拟约、照抄照搬邻村规约或网上规约的问题,对此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其次,村规民约的内容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和修订,确立起合理合法的村民日常行为规范,从而增强村民法治意识,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再次,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要严把法律关。应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备案程序,聘请法律工作者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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