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消环境公益诉讼的后顾之忧

2019-06-07 09:23:4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玉龙] [责编: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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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龙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环境治理,污染查处只是第一步。比查处污染更棘手的,是污染的修复。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污染修复的问题要么被忽视,要么是政府财政(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买单。为了让污染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2015年,我国开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试点,随即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井喷之势。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得以审判,不仅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增大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更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污染者。

但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瓶颈”。有媒体报道指出,由于环境诉讼费用相当高昂,再加上因果关系的证明,动辄涉及高科技知识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其所需费用之巨,非经济能力微薄的被害者所能预付,而且这些费用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无疑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效能发挥。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出台,要求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无疑是突破“瓶颈”之举。而且,诸如“对于积极主动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且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各地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的条款,可以增进鉴定机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

其实,纵观世界经验,环境公益诉讼,主角并不是检察机关,更多的公益诉讼是由民间力量发起。只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民间组织不愿、不敢、无力起诉时,检察机关才会站出来,担负起公益诉讼之责。从这个角度来讲,环境公益诉讼可先鉴定后收费,让更多检察机关挺身而出、依法履职;未来,应出台更多解决办法打消民间组织的后顾之忧,让环境公益诉讼之路更加便捷与顺畅,用好法律武器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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