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不好”不是置公众安全不顾的理由

2019-05-21 20:36:4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吴迪]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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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迪

大清早,长沙402路公交的几位乘客就经历了惊险的一幕——笔直的一条道上,公交压着中线开得“摇头晃脑”。交警赶到一看,司机正在抽烟,其中一只手还拿着烟头,再一闻,司机身上还有明显的酒味。(5月20日《华声在线》)

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如今,醉酒驾车的危害性人人知晓,但是却还有人明知故犯。长沙402路公交车司机因“心情不好”醉酒后驾车开车S型,让所载的乘客在大清早经历了惊险一幕,所幸的是被交警所拦截下来,制止了这场充满危险的旅途,用“心情不好”作为醉驾的借口,而且开的是公交车,这样置公众安全不顾行为必然受到谴责。

众所周知,公交车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首选的工具之一,具有人口流动大,乘客数量多的特点,而且所途径地区大多数都是居民聚居区和商业活动区,所以其公交行驶过程中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安全。但此次事件的长沙402路公交车司机却做出了与公众安全被背道而驰的举动,就因自己的心情原因,就可以违法开车,这显然是没有把群众出行安全的这一原则放在心上,才会做出如此令人惊险行为,再细想,还好这是早晨,人口量还不算大,如果是在人口集中的时间段或者地区,交警部门又没有发现,后果将不堪设想,无法挽回。

公交车司机肩负的责任与私家车司机不同,其直接与公众安全利益挂钩。因而,更要把安全思想贯彻到自己的骨子里去,公交司机也并没有特权,只要是违法就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不过在笔者看来,身为公交车司机不应就按照现有惩罚醉驾的标准处罚,公交司机肩上担负的群众的安全。最近,社会上议论乘客抢夺方向盘被判刑的案例,放到此次公交司机醉驾事件中,公交司机的行为也是在危害公众安全,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无论自身有什么特殊的原因,都不应转嫁到公众利益至上,像公交司机这样关系到社会大众利益的职位,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杜绝类似因“心情不好”的个人原因而置公众安全不顾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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