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领导交办”事,如何“讲规矩”?

2019-05-07 16:04:0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曹灿辉] [责编:周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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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灿辉

“领导交办,不是我犯错的‘挡箭牌’和‘护身符’,更不是我推卸责任的理由。你们放心,以后在工作上我绝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建管所所长段新春在处分决定宣布之后诚恳认错。(5月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去年7月,钟楼区委第二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永红街道2015年6月的部分零星工程招投标手续,都是段新春伪造的。段新春说时任永红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杨建文说这个工程是他之前已经同意的,并暗示工程还要让陈建云继续做下去,同时强制让段新春补办一套不向社会公开的邀请招标手续。段新春一再强调他只是执行领导的要求。

段新春身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负责街道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为相关人员补办招投标手续,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职务违法行为。今年1月31日,钟楼区监委研究决定给予段新春政务警告处分。

现实工作中,不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办一些“领导交办”事。有集体研究符合政策的“公事”,有大多为好事的“特事”,有领导个人的“私事”。笔者认为,办“领导交办”事,考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智慧和原则,关键要“讲规矩”,否则会害了领导和自己。

比如,对“公事”要一丝不苟迅速办好,对“特事”要按照制度把好关,对“私事”,不违反原则的可办,违背党纪国法绝不能办。

事实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办“领导交办”事,有的私心杂念作祟,把纪律规矩放在一边,“唯命是从”,担心“得罪领导”,影响自己仕途。结果不敢坚持原则办错事受到问责,最后悔之晚矣。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规矩之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领导要按规矩办事,决不能交代下属办违反纪律的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办事也要认规矩不认人,讲纪律不讲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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