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劳动替代赔偿”是法治创新之举

2019-04-19 11:04:5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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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因毒杀野生鸟类,村民沈某、陈某夫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每周还要在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每次3小时,这样的公益服务将延续2年,累计时间达到1800小时。这是上海使用公益劳动补偿受损生态资源恢复的首个案例。(4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

毒杀野生鸟类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对夫妻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将面临涉案野生鸟类基准价值50余万元赔偿。考虑到沈某夫妻经济困难,协议以1800个小时公益劳动替代,最终丈夫沈某被判刑7个月,其妻陈某被判缓刑。笔者认为,“公益劳动替代赔偿”既体现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员,不失为法治创新之举。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但给社会或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失,除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强制执行,当事人赔偿能力较弱,也难以执行下去,而强制执行也会让当事人倾家荡产,很有可能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不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员,甚至导致当事人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走上更为严重、恶劣的犯罪道路,将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如何处理这类赔偿责任,考验着司法机关智慧。针对这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对夫妻就要承担50余万元巨额赔偿,但夫妻俩无力赔偿,强制执行也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如果不追究两人的赔偿责任,将很难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或许还纵容了类似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法也有情,用同等价值公益劳动来替代赔偿,就很好解决了这个难题。一方面,当事人不需要砸锅卖铁来赔偿,减轻本人或家庭经济负担,其当然乐于参加公益劳动;另一方面,公益劳动替代赔偿,也具有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纳入量刑考量范围内,相对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刑事处罚。此举显然比冷冰冰强制执行和惩罚,更具有人性化温情,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让其在公益劳动中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教育和改造的效果较好。

诚然,采取“公益劳动替代赔偿”措施,也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千万不能让有赔偿能力的当事人,借此逃避了赔偿责任;也不能让罪重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做了一定量的公益劳动而“变得”罪轻,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执法人员更不能有包庇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对此,有关司法监督部门就要强化执法监督,堵住司法执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从而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运用“公益劳动替代赔偿”举措,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法治创新之举,值得借鉴和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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