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自己违法,该如何处罚?

2019-03-21 21:23:2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念国] [责编:周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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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念国

近日,微信群里一段长达7分17秒的视频,被吃瓜群众,各种点赞。

视频显示,在成都龙泉湖高速公路服务区,一位交警在处罚完违法的大货车司机,准备驾警车离去时,一时疏忽,忘记系安全带,被大货车司机手机录像,当场“抓获”,并诘问涉嫌违法的交警,该如何处罚?

交警一开始各种辩称,称“正准备系安全带”云云,后在大货车司机的据理力争下,交警承认错误,对自己顶格处罚,罚款200 元并扣2分,并向大货车司机“表示感谢”。

这一段手机视频演绎的“神反转”,让人不禁想起2016年夏天堪称轰动的“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

会议明确要求,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用群众“镜头”(监督)倒逼规范执法,可以有效促进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的全面提升。

勇于并习惯在群众“镜头”下执法,将执法过程呈现公众视野,也是公安部门对执法自信的体现。对提高公安部门公信力,重拾群众对执法公正的信心,树立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善莫大焉。

事实上,“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原就是“标准动作”,《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履行公务,除了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和上级机关的监督,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回到本文开头,微信群里的吃瓜群众,纷纷点赞这位成都交警,笔者也认为他确实是个“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汉子。

但如果一定要鸡蛋里挑骨头,“交警违法,自我处罚”,并不是最完美的打开方式。

最完美的打开方式,应该是(成都交警)当着大货车司机的面,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如实汇报情况(承认违法),请其到场依法处置,而不是“自己处罚自己”。

因为这牵涉到“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主要包含两个内容:

①亲属回避。

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②公务回避。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问题,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敲黑板,划重点——

既然公务员不得处罚自己的老婆、父母等,就更不宜“自己处罚自己”。

但话说回来,即便如此,在当下“执法者高高在上、凛然不可侵犯”的陈腐认知体系里,这位成都交警知错能改、敢于“刀刃向内”,还是弥足珍贵,值得点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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