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处分能否终结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

2019-02-14 09:41:5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勇]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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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

最高检12日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2月13日《北京青年报》)

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读学校资源不足,以及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诸多因素考虑,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错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往往直接采取一放了之的办法进行处理,不对罪错未成年人给予任何的处分、处罚,最多批评几句之后就让其父母领回去进行教育。

罪错未成年人不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直接一放了之。这样的处理手段,显然无助于罪错未成年人认识和认清自己所犯的罪错,不利于罪错未成年人改正所犯的罪错,反而产生纵容效应,助长未成年人犯下更严重的罪错,彻底走上不归路,既毁掉自己的一生,也毁掉他人家庭。而且,反过来造成了工读学校生源不足,生存困难,从而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当警方打算将罪错未成年人送去工读学校接受教育时,却找不到接纳罪错未成年人的工读学校。

事实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意味着其父母开展的家庭教育存在缺陷,根本没有能力管教好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还不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处分,不将其送去工读学校进行特殊教育和矫治,而是直接交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带回家进行管教,显然于事无补,甚至让其父母或监护人面临管教风险。

检察机关根据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所犯罪错的情节轻重、事后悔过表现等,将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和处分方式。这无疑是对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处分、处罚机制缺陷的一种弥补和纠正,值得肯定。但能否终结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现象,还需要打一个问号。因为如果公安机关直接将罪错未成年人释放,而没有移送到检察机关,那分级处分显然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说,要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公安机关应当引入分级处分机制,终结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现象,对罪错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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