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机制

2019-01-08 08:54:3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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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机制

蒙冤28年获得平反的刘忠林获460万元国家赔偿。他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1月7日 澎湃新闻)

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发现一具女尸,刘忠林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辽源中院判犯故意伤人罪,判处死缓。其后,刘忠林坚持伸冤。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他无罪。

刘忠林是我国目前已知的蒙冤入狱时间最长的受害人,沉冤昭雪对于一个已经五十岁的人来说显然是“迟到的正义”,幸运的是,跟呼格吉勒图案相比,他没有像呼那样蒙冤逝去,不幸的是,人生最美好的光阴在高墙内煎熬度过。所以,尽管他对国家赔偿数额表示满意,但同时也说“自己最好的时间早被剥夺了”。

有律师表示,刘忠林案是在国家赔偿法现有体系下一个不错的结果,但也有人表示,这其中体现的“公义”,仍然是不足的。不足之处,舆论无一例外地指向“用纳税人的钱为冤假错案买单”这一点。

《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案件中实施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且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年初,财政部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追偿”的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这标准本来就偏轻,且在最后出台的《条例》中,追偿标准却并不在列,这也就使得原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的执法个体避免了赔偿责任。

据媒体的梳理,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开报道中还没有出现过在国家赔偿后进行追偿的案件,这导致追偿条款始终处于沉睡状态。同时由于追偿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行,一些年代久远的冤案,执法者或已离开原单位,或高升成了领导,或冤案牵连甚广,于是“息事宁人、不做恶人”便成了追偿制难以执行的一大障碍,再加上已经由国家财政进行了赔偿,机关内部执行追偿的积极性就更不高了。

从“更合乎正义的安排”这一角度来说,完善追偿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是法治之下国家赔偿的应有之义,这不仅对受害者是一种安慰,对公务人员也是一种警戒。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国家赔偿就应该将国家和个人置于同等地位,不能任由执法者错误行使甚至滥用公权力还不用背负责任,以至于造成无辜者的莫大痛苦,也使得公权力威信荡然无存。

■三湘都市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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