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裁员返还50%失业险”应防止企业念歪经

2018-12-06 10:43:5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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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其中包括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12月5日新华社)

国务院出台促进就业新政,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这对企业来说,确确实实是一项利好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有助于稳定就业。然而,新政也要防止一部分企业念歪经,通过一些不正常手段达到变相裁员目的,以骗取返还失业保险费,而员工的合法权益却受到损害。对此,劳动监察等监督部门要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企业念歪经,从而确保这项政策贯彻落实,给企业和广大员工都能带来实惠。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这其中就包含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如果企业员工较多,汇总起来一年就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这项促进就业新政,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就能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可以说返还的力度相当之大。这项惠民新政实施后,一方面,用人单位得到了实惠,减轻了用工成本,节省了经济开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员工队伍得到了稳定,既促进了就业工作,又相对减少了社会整体失业率。新政于国于民于企业都是利好,可谓一举多得。

然而,怕就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部分企业念歪经、搞小动作,通过减薪、调岗、刁难等不正常手段,逼迫一些员工主动辞职,这从表面上看,企业没有进行裁员,因而符合新政条件可以返还50%失业保险费。但在实质上,这种逼迫员工辞职的行为,显然属于变相裁员,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依规定领取失业金;而本人自愿主动辞职的,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不可以领取失业金。也就是说,企业变相裁员的话,失业员工很有可能无法领取失业金。因此,对企业这种“损人利己”的不道德做法,必须加以防范和遏制。

笔者认为,在贯彻落实这项惠民新政过程中,各地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要对当地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费;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辞职员工较多的,或员工出现大量不正常流失的情况,要及时调查核实,一旦查实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不仅不予返还50%失业保险费,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从而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以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利益。此外,员工如果遭遇“被迫辞职”等变相裁员的情况,也要敢于向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不让违规违法企业的“阴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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