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尊重用户隐私才配被用户安装

2018-11-28 19:05:2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程彦暄]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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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消协对100款App进行测评后发现,47款App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主要问题有“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不单独告知并征得用户同意、收集敏感信息时未明确告知用途、隐私政策为默认同意或未提示阅读”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宝、ofo小黄车、美图秀秀、爱抢购、新浪新闻、e代驾、悟空理财、去哪儿网、拼多多App等均存在一些问题。

47款App存问题,试问能有几位网民不被覆盖,换言之,在这些App面前,几乎所有的网民均成为了“透明人”,着实可怕、可恨、可憎,更令人愤怒。

从山东徐玉玉因近万学费被骗走猝死到Facebook涉及5000万名以上用户个人信息数据泄漏事件,再到英国窃听丑闻、美国窃听门等,所暴露的道德底线问题以及监管漏洞,不仅给移动互联运营商以沉痛一击,也在全世界引起了巨大的震撼。

2018年3月,华尔街见闻曾刊文道:“在科技寡头的时代,在无授权的大数据滥用背景下,这种丑闻(个人信息数据泄漏事件)出现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对于有绝对的大数据控制权的科技寡头,我不相信,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Don'tbeevil(不作恶)这种口号会有多大的自觉性……”

诚如当下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大数据充分了解我们的消费偏好,自然就可以实现差异化的定价,实现消费者剩余价值的最大化收割,例如打车、机票、酒店、电影票、网购等,通过算法预估和诱导,大数据杀熟定价完全没有技术门槛,有的也仅仅是微不足道的道德节操。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以及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无论公开亦或隐私,均成为了App后台里的一组数据,而通过这组数据,App后台可以精准的还原一个用户的原型,甚至可以说App比我们更懂自己。

我们常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手握移动互联网科技重器的App而言,亦应该将它们的服务行为、发展过程、科创内容关进法律监管的笼子里。在美国,《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修正案强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德国,早在1970年德国黑森州就颁布了德国首部地方性《数据保护法》从而在全球开辟了一个新的立法领域;在日本,2005年4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我国已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项罪名,但《刑法》作为惩罚性最为严重的法律规范,只有在发生一定严重后果后才可启用,网民不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依据其来捍卫自己的信息保密权。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借鉴世界各国隐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还需制定和优化数据开放共享配套法规、安全配套标准,构建防护技术体系,确保数据安全。App运营商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管理与内部监管,切实尊重与保护网民隐私。作为网民,我们也应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向非法索取个人隐私的App说“不”,对隐私泄露依法维权,为移动互联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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