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交司机安全才有公共安全

2018-11-05 09:53:03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燕农] [责编: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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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乘客与司机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造成多人死亡。近年来,广州法院审理了数宗辱骂、殴打公交司机案件,乘客换来的是有期徒刑。(11月3日《信息时报》)

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案件似乎并不少见。11月2日,江西新余一公交车行驶中,老汉邓某要求下车未果后多次抢夺方向盘,驾驶员紧急刹车并报警,警方已立案侦查。沈阳高新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三起拉拽公交司机案,乘客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交车这个移动的公共空间里,戾气一再升腾,暴力一再上演,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时候。

只有让公交司机安全,才会有公交车上的公共安全——这是再直白不过的道理。让公交司机安全,当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比如以心理健康为核心的必要的准入门槛、定期的心理测评与身体状况检查、交通法规与安全行车考核、心理疏导与干预措施、“停车、开门、疏散、报警”模式的应急反应训练等等,以从基础上管控公共安全风险。事实上,这些看似模式化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公共服务诉诸公共安全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仅有这些仍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上述种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是在车厢外,或者是没有乘客参与的。所以,在基础管控措施之外,有必要树立“公交驾驶员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以保证在移动的公共空间里驾驶员的安全。事实上,从各地相关判例来看,乘客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案,多是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法理上讲,这是一款“危险犯”,即只要构成了足够大的“危险”,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可追究刑责。

如此来看,公交驾驶员在工作中本就不可侵犯。只是,相关的普法并不到位,如果不是近期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发生,恐怕相关新闻很难成为热点。而在一些乘客看来,司乘之间的矛盾升级,或许跟在菜市场吵架并无区别——这本身就是一种法制认知上的误区。退一步来讲,不谈乘车文明,不谈礼貌对人,不谈法制威严,即使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自私性”考量,也需要让公交司机安全驾驶,唯有如此,才有公交车的公共安全。 燕农(河北教师)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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