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取保候审”背后有没有黑幕?

2018-09-26 08:48:2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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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9月25日 新京报)

河南省检察院能在第一时间内站出来回应社会质疑,态度是好的,值得称道。然而其解释有“淡化事件严重性”、“甩锅舆论宣传”之嫌,明显不够真诚。事实上,强奸属于严重的恶性犯罪,并不适用“刑事和解”和“取保候审”。所以,即使按照河南省检察院的辩解性说辞,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也是极其恶劣和不严肃的。

首先,这一案件根本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两类案件适用于“刑事和解”,一是涉嫌《刑法》第四、第五章的犯罪行为,最终量刑可能低于三年的;二是除渎职罪外,量刑会在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基准量刑在三年以上,且非过失犯罪,根本就不适用“刑事和解”。

更重要的是,在任何案件中,检方都不应该介入“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即便本案合乎“刑事和解”的条件,检方也不应该介入。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由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自愿达成,检方强行撮合加害人和受害人“和解”,是对双方自主性“和解权”的侵犯,涉嫌职务犯罪(渎职)。

最后,鲁山县检方在涉及“取保候审”的条件认定上,存在着重大瑕疵。检方之所以把“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给出的条件有二: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问题是,本案的受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办案的检察官有没有考虑这一点?根据法律精神,未成年人犯罪确应从轻处罚,但法律也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检方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则更是“于法无据”,因为涉嫌强奸犯罪的,主观恶性都是大的,在这一罪条里,主观恶性都一样,差别只在情节的严重性,故检方的“主观恶性小”有任性释法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之嫌。须知,杀人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强奸罪没有;杀人罪里有主观恶性较小的“激情杀人”,但强奸罪里绝没有“激情强奸”一说。所以,在强奸犯罪中,谈论主观恶性,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违法律精神。

总之,即使有河南省检察院事后的“回应”和“圆场”,鲁山县检察院强行介入公民自主领域的“和解事件”和任性释法人为制造“取保候审”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现行法律精神的,有渎职的嫌疑。这究竟是单纯的未能准确适用法律,还是在幕后隐藏着“利益输送和司法腐败”?上级检查部门应彻查之。

■三湘都市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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