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折中主义伤害正当防卫

2018-09-19 10:22:31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然玉] [责编: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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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9月18日新华社)

一段时间以来,由“辱母案”“昆山反杀案”等标志性案件所引发的公共讨论和舆论震荡,终于获得了积极回应。

最高法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其所指向的,其实是我国刑法中相关法条太过原则化、抽象化、笼统化的老问题。根据刑法第20条中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然而,到底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又该如何界定?凡此种种,刑法并未给出明确阐述。

由于针对“防卫过当”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也引起了一系列罪与非罪的争议。现实中,某些案件似乎可以判“正当防卫”也可以判“防卫过当”。在这一前提下,法庭往往会给防卫人判个“防卫过当”——因为不法侵害者往往已经或死或伤,判防卫人“防卫过当”通常都被视作给死伤者家属一个交待的取巧之策。在此类操作中,司法对于公平正义的终极追求,让位于妥协和折中的技术性目标,由此造成的“和稀泥”事件不在少数。

近些年来,将本质上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人、故意杀人的现象少了,与此同时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当成了一个安全的常用选项。有鉴于现有法律的模糊性,法庭每次认定“正当防卫”,必然都需要极大的道德勇气和专业主义作为驱动,可谓是劳心劳力。与之相较,判防卫人一个“过当防卫”,风险、压力和难度,显然都要低很多。

严格区分“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诉诸于法官的即时判断和自由裁量权,终究是不可靠的。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进一步明确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以可援引、普遍适用的具体条款给司法实践以明确的参照系。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然玉(四川媒体从业者)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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