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赡养纠纷应具前瞻性

2018-09-18 08:52:2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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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平武县先锋村干部到80岁贫困户张大爷家走访时,发现其已死在家中。公安机关查明,张大爷独居,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当地的村委会多次督促其四女一子履行赡养义务,但均遭拒绝。老人去世后,平武县检察院对五人提起公诉。9月13日,平武县法院以涉嫌遗弃罪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张大爷五名子女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不等。(9月17日上游新闻)

对于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对年幼、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定罪,并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法理解释中,对“情节恶劣”有很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遗弃并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强行驱逐并导致被害人沿街乞讨的;因遗弃导致被害人被迫自杀的;因遗弃直接致被害人处于即时性危险境地的;对被遗弃人又打又骂进行残酷虐待的。认真对照法理解释,不得不说,本案中五名被告的行为似乎并未达到上述五种恶劣标准,能否定罪判刑有待商榷。

纵观这一事件,逝世的老人并非遭到目标明确的虐待而导致的直接性死亡,他的死多是因为自身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死亡,从2010年到2017年,这一过程是缓慢的而非突发的。当然,若他的子女们能更好地负起赡养义务,倾力提高医疗标准,老人肯定会活得更久。但这是赡养的完美度问题,而非刑法中兜底式的虐待标准。

据新闻报道,平武县政府将此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全县公开,将案件资料刻录成光碟,要求各乡镇、各村组织群众集中收看。平武县委宣传部在通稿中表示,希望通过这一反面案例,逐步扭转农村不尊老爱老的不良风气,助力脱贫攻坚。平武县的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但反观案情,五名被告尽管不孝,但离《刑法》中“情节恶劣”所限定的五种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为何纷纷被定罪?这很容易让人怀疑当地基层政府怀有运动式执法的强烈动机:为了配合基层治理,抓出典型,给予严惩。

我们认为,民间赡养纠纷应该回到赡养本身,应该以“最大程度有利于被赡养对象”为最高原则。对明显触犯《刑法》第261条的,应该依法严惩。但对于没有凶恶的遗弃行为仅对赡养义务推诿拒绝的,则应以迫使其履行赡养义务为重,屡教不改的,可强制扣押其财产充作赡养费用。而最最重要的一条是,司法介入应具有前瞻性,且所有的惩戒措施都宜在被赡养对象活着时进行。以本案为例,老人去世前曾向当地寻求过司法援助,结果还是晚了一步。从2010年横跨到2017年,七年时间,在民法领域有足够的处罚措施迫使不孝子女就范,如果司法能及早介入,将会是另一种结局。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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