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规为互联网诊疗“认证”挺好

2018-09-17 11:34:0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严奇]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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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中国新闻网9月14日)

随着互联网生活的丰富发展,互联网诊疗也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深入千家万户。医疗是民生所需,面对不断扩大互联网诊疗服务需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可以说来得恰到好处。

先秦学者杨泉在其所著的《物理论》中曾言:“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纯良,不可信也。”早在数千年前,我们对医生的认证与管理,就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互联网诊疗毕竟隔着一层网络的“迷雾”,若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极易滋生“庸医害人”的祸端。

事实上,近年来有关假医生网上误诊害人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有的假冒专家,夸大病情,骗取高额诊金;有的实为依托,巧舌如簧,吸引患者就诊;还有的未过医考,仅凭皮毛,便披上大褂,草下诊断。缺乏法规的限制,一些互联网医疗企业在医师准入上,采取低门槛准入的策略,甚至有的人靠仿制的医师资格证就可轻松过关。

互联网诊疗好东西,能让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在节省医疗成本的同时,也促进闲置医疗资源的利用,让不少有空余时间的医生,有机会一展医术。这对改善医疗环境来说,好处不小。只是,任何网上服务必须保证安全为先,而确保安全的关键,也在于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于相关行业的发展来说,也是有利的。以“共享护士”为例,其在诞生之初,就颇受民众关注。作为一类医疗类型的O2O服务,如无法在安全认证上有基本的标准,有何谈请护士进家?现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对医师、护士的身份认证也提出了细致的要求,必能让“共享护士”服务等到更为规范的发展。

虽然,中医诊疗讲究“听、闻、望、切”,在线医生也许能依照患者主诉情况,能了解患者病情。可医疗诊断毕竟是严谨的,缺乏患者病历资料,医生也不敢妄下结论。所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无疑能降低医生诊断风险,提升互联网诊疗质量。

前段时间,易观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医疗年度综合分析2018》。报告中引用数据指出,当前中国移动医疗市场规模已达230.7亿元,且呈持续上涨的态势。在庞大的市场面前,缺乏有效的法规管理,于互联网诊疗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是不利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份文件的发布,对规范市场来说,作用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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