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以契约为准

2018-09-12 09:10:3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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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怎能建大型垃圾中转站?”每每看到小区内的垃圾场,万达公馆的业主陈女士就很是气愤,“环保局和街道在没有征求我们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强行在小区内建公共垃圾转运站。这是业主共同分摊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业主。”对此,开发商和社区均表示,垃圾站已被纳入此次政府提质改造范围,改造后产权仍属于业主共有。

长期以来,小区业主、开发商和基层政府(或带有官方性质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利益的博弈上扮演着微妙的角色。基层政府看重公共政策的执行,小区业主看重自己的切身利益,开发商居中,看重的是商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开发商和基层政府往往会合流成为小区业主的对立方。

不得不说,此次争议的双方的质疑和回应并不在同一轨道之上,颇有点鸡同鸭讲的尴尬。小区部分业主反映的是垃圾站扩建污染了他们的居住环境,作为公摊部分,随意改建侵犯了他们的共有产权。而社区和开发商则回应改建后产权依然归业主所有。很显然,开发商和社区一方缺乏沟通的诚意,回避了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是扩建后的垃圾中转站恶化了相关业主的居住环境,也变相贬低了他们所持物业的价值,造成了他们的财富损失,而开发商和社区“产权依然属于业主”的回应并无法解决业主的任何问题,对相关业主的身心健康和财富损失的负面因素没有任何消除作用,它不是一颗“定心丸”,而只是一个廉价的“安慰剂”。

而且,开发商和社区的回应,在逻辑上构成了“悖论”,其“产权依然归业主所有”的解释是建立在“产权异化”的基础上的。因为根据产权精神,开发商在未经业主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就不能进行任何“改建”。违反产权法律精神在先,随后的“产权不变”就是空话,这就有如你未经我的许可给我的小狗注射了毒素然后又辩称“小狗的产权依然归我”一样苍白,因为问题的本质是,你在给我的小狗注射毒素的时候就已经侵犯了我的产权。

所以,问题的解决需要回到法律本身。需要以契约精神为最高原则。如果开发商当初售房时没有明示今日的“垃圾中转站扩建”,开发商就违背了契约法则,需要负起责任;如果现在的“垃圾中转站扩建”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相关方面就应该暂缓扩建行动,先做好对相关业主的安抚工作,在取得他们的谅解并在法律层面达成共识后再进行项目改建。

垃圾中转项目属于公共项目,有其建设的合理性,但任何公共设施建设的合理性都应服从于法律,不得侵犯民众个人或集体的产权。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纠纷,公平、公正、谅解、互助是道义准则,而契约精神则是最高法律准则,只有遵守这两大原则,才能直视问题解决问题。否则,只能敷衍于一时,而不能保长久之安宁与和谐。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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