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跳轨自杀获刑”是非人性化惩罚吗?

2018-09-10 10:36:5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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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8日下午4时许,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友谊路站站台,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轻轨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事件造成1号线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约30万乘客滞留。近日,记者了解到,姚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汉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跳轨扬言自杀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尚属首例。(9月9日《华商报》)

武汉这名男子姚某因沉迷买彩票而欠下数万元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的他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然而,他准备选择跳轨的极端方式自杀,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成为全国因跳轨扬言自杀被追究刑责“第一人”,可以说是咎由自取。此案例也给欲轻生者或为达某目的“自杀秀”们,敲响了法治治理的警钟,适当的法律惩戒可以防范和遏制此类现象。

轻生者大多数是遭遇较大困境或压力一时想不开,欲用极端方式来结束生命。在被紧急救下后,即使其自杀行为已破坏了公共秩序和安全,浪费了大量公共救援资源,但在同情和人性关怀的心理下,对轻生者除了给予批评教育外,一般很少有被追究刑责的。而武汉这名男子因欠下数万元债务精神压力大,其扬言跳轨自杀的行为,事发时正值晚高峰时段,导致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停运44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路面交通也受到影响形成拥堵,群众因此事向110报警19起。这名男子欲轻生的一时冲动之举,不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浪费了公共救援资源,也影响轨道交通全线停运而损失巨大。如果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行为,仅仅以批评教育了事,将其不到任何警示和震慑作用,就不排除有后来的模仿者,此类极跳轨端事件就很难得到遏制。

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其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网友认为,对一名轻生者追究刑责可谓“雪上加霜”,是否是一种非人性化惩罚?但是,轻生自杀不是逃避违法犯罪受惩罚的理由,特别是对那些为达到某目的而上演“自杀秀”现象,如果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更应该予以严厉打击,才能遏制这种歪风。法院对武汉欲跳轨男子判处缓刑而不用去坐牢,或许就是一种人性化的惩罚方式;如果属于“自杀秀”行为,造成这么大的影响和损失,肯定难免牢狱之灾。

这起全国首次因扬言跳轨被追究刑责案例,给欲轻生者或有“自杀秀”冲动者们上了一堂意义重大的法治课,警醒他们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宝贵的生命,更不能以极端方式来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不仅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全国首例“扬言跳轨自杀获刑”具有警示和样本意义,各地可以借鉴和效仿,从而通过法治手段来遏制和杜绝此类极端事件发生,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让社会更加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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